1
家住北京丰台区的90后女孩李某,是一个英语爱好者,
在销售顾问的“营销轰炸”下,与某英文培训机构签订了《课程协议》。
在协议中约定,李某购买20个月的课程,学校赠送10个月,
这样课程的总共期限为30个月,赠送时间要在购买时间后使用。
培训费一共是元,扣除入学奖励元,
实际李某要交元,在协议签署时一次性全部缴付。
2
对中途停课的时间、次数和费用计算,协议中也有规定。
如果是第一次停课,学校不收手续费,但期限不超过30天;
要是以后再申请停课,学员要按元/月的标准交费,
同时,每次停课的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自签署协议起30天内,可以无理由全额退款;
协议中,对“退款”的约定使用了加粗字体。
3
为了掏这4万多块钱,李某前期先支付了元。
过了一个月后,又在某小贷公司办理了教育贷款元,
用以支付剩余的培训费用。
后来,李某认为该机构没有提供较好的服务,
向一审顺义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协议,同时退还元。
4
经过审理,根据李典提交提交的证据,顺义区法院认为:
李某要求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既不符合法律规定,
也不符合合同约定,法院无法进行认定。
但是,学与教是一个双方互动、共同配合的过程,
既然李某都不愿意再继续学习了,这个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,
所以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。
判决该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元。
5
李某自然是一万个不同意,提起了上诉:
称该机构在招生时,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;
宣传与实际提供的教育服务严重不符,有不实信息、夸大效果。
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查证、认定,依法判决该机构进行整改,
停止欺骗与夸大、混淆及诡辩的销售策略。
同时,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:
第一,付费发票,证明自己已经付款;
第二,新闻报道四篇,证明该机构办学不端、藐视消费者的行为严重且持续存在,对教育消费市场影响恶劣;
第三,相关教育咨询服务录音,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,证明该机构的抽查检查情况及涉及诉讼情况;
第四,相关协议,证明存在格式化条款,侵犯消费者权益;
结果在法庭上,该培训机构发表质证意见称:
除了对付费发票真实性认可之外,
对其余证据真实性、关联性、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。
6
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某虽主张协议系格式条款,
但并无证据证明合同条款存在无效之情形。
根据协议约定,购买的课程是以课程期限来计算,
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课时和次数。
线上线下课程在课程期限内,都是对学员开放的,
线上通过登陆后即可学习,线下通过预约后到培训中心学习。
你既然都申请过停课了,就表明已经知道课程是以时间期限计算;
如不上课需申请停课,所以开始主张以实际上课次数(天数)来结算培训费用,显然是没有道理的。
现在在课程开放期间内,自己未自主学习,
是李某对自身合同权利的处分,相应后果应自行负责。
(你在饭店点的菜,自己没有吃掉,还想要退款?)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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