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丁家发
年2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自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解释》特别是细化了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、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,进一步在“扶不扶”“劝不劝”“追不追”“救不救”“为不为”“管不管”等问题上亮明态度,坚决防止“和稀泥”,让司法有力量、有是非、有温度,让群众有温暖、有遵循、有保障。(2月27日《工人日报》)
如今遇到老人摔倒的情形,“扶不扶”确实是一个现实的问题。由于“扶人被讹”的现象和纠纷时有发生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,加上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纠纷常常“和稀泥”,伤了好人的心,从而导致许多人产生焦虑,不敢“扶”、不敢“救”。民法典新的司法解释,进一步在“扶不扶”“救不救”等问题上亮明态度,杜绝了“和稀泥”,让法律为好心人撑腰,不仅弘扬社会正能量,使好人不再“流血又流泪”,也能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,将有助于社会道德风气的好转。
毋容置疑,大部分老人及其亲属都是通情达理、善解人意的,对施救的好心人能表达感谢和感恩之情。但确实有极少数老人摔倒被救助后,不但不去感恩,竟然反过来诬陷施救者,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等费用。如果索赔的数额较大,双方最终或许要对簿公堂解决纠纷。而司法机关面对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,往往在裁决时就会“和稀泥”,各打五十大板,让好人蒙冤,做好事却要付出不必要的经济代价,可谓“流血又流泪”。于是,不少民众因担忧“扶人被讹”等潜在风险,路遇老人摔倒或需要救助时,通常会选择视而不见、绕道而行。
根据司法解释,为了使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,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,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。经审理,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。可以说,扶助摔倒老人等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,即便救助过程中导致被救助人的生命财产等损失,只要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,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这样的免责规定,让司法机关在裁决此类纠纷时不再“和稀泥”,以鼓励民众敢于见义勇为,该扶就扶、该救就救。
司法解释还规定,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,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。此规定让好人不再“流血又流泪”,因救助他人而受到损失,将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。
笔者认为,根治“扶不扶”“救不救”等焦虑,还需多措并举。一方面,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讹诈行为,对恶意讹诈好心人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,并加大讹诈者的违法成本,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,让有讹诈冲动的老人及其亲属在权衡利弊之下,不敢去诬陷施救的好心人;另一方面,对见义勇为的好心人,除了获得相应的补偿外,政府部门要大力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,并采取必要的兜底保障措施,给予一定的优待政策等,不用担心后顾之忧,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。相信,有法律为好心人撑腰,加上兜底保障和优待政策,“扶不扶”“救不救”等问题便迎刃而解。